天降碎玻璃 砸成十級傷殘!通州法院:物業賠償18.8萬余元

進了小區,馬上就要回到家了,卻突然天降碎玻璃,把自己砸成了十級傷殘!業主王先生將物業公司起訴至通州法院,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、傷殘賠償金等合計24萬余元。通州法院發布消息說,法院依法判定物業公司賠償18.8萬余元。

2021年5月26日,王先生回家時走進了小區大廳,頭上突然挨了一記重擊——大廳穹頂上的玻璃頂突然破裂,碎片正好砸在他頭上!他的頭頂和面部多處受傷,之后多次就醫,被評定為十級傷殘。

事發之后,王先生將小區物業告上通州法院。他認為,造成他受傷的小區大廳的玻璃頂,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、管理和修繕,他之所以受傷,是因為小區物業沒有盡到職責。起訴書中,他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4萬余元。

庭審時,物業公司表示,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、提醒義務。物業公司說,事發前,公司已在事發地張貼明顯標識“當心落物”,提醒來往行人。且事發地是小區入口,物業公司有人值班,已盡到巡視義務。同時,物業公司稱,之前在巡視中已發現穹頂玻璃部分破損,公司已做好了更換準備,并破損的玻璃啟動了維修流程。但是,正因需要走流程,這段時間內玻璃還未更換。事發時玻璃“突然炸裂”,是意外事件,不應認為是物業公司未盡管理、維修義務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被告公司是采光頂上玻璃的管理人,應盡到相應管理義務。王先生被采光頂上方突然掉落的玻璃砸傷,物業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明證據其對該玻璃盡到了相應管理義務,應對王先生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經核算,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合理損失18.8萬余元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。目前,該判決已生效。

法官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: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

根據法律明文,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有管理、維護、養護職責,定期排查安全風險,對存在風險的區域及時維護、更換,張貼警示牌等,全力履行物業公司義務,保障小區居民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(記者 安然)